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台灣浦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叁萬陸仟捌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