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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13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台灣浦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叁萬陸仟捌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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