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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二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許永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二四號

上訴人
利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統一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上 人 甲○○

        丁○○

        乙○○

        庚○○

        丙○○

        己○○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叁萬捌仟零肆拾

壹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叁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許永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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