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號
- 抗告人
- 即
- 上訴人
- 狗寶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
- 被上訴人
- 集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所為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以抗告人即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限令於一定期間內補正而未補正,違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駁回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陳稱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日搬離原通訊地址,因而未收到本院命其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業經本院查明,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上訴人之抗告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