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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高愈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號

抗告人
上訴人
狗寶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被上訴人
集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所為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以抗告人即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限令於一定期間內補正而未補正,違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駁回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陳稱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日搬離原通訊地址,因而未收到本院命其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業經本院查明,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上訴人之抗告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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