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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1 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高愈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1 號

上訴人
狗寶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昌
被上訴人
集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甄國利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3年8 月2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3年9 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1 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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