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31號
- 原告
- 元竣室內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蘇家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志忠律師
- 被告
- 林沛旋 年籍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林沛旋住所為「臺北縣新店市○○路○ 段268 號18之3 」,惟經郵務機關以「應送達處所查無此人」退回,經本院於民國93年11月22日命原告補正被告林沛旋年籍住所,該文書於93年11月25日送達原告,原告並未補正;本院復先後於94年1 月19日、94年3 月23日當庭命原告補正上開事項,原告仍未補正;本院再於94年4 月6 日當庭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