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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1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陳雅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10號

原告
晉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潘海濤律師
被告
崇仁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志傑律師
複代理人
鄭昱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00N01號專利舉發案件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証書第146482號「精簡式急救甦醒器進氣結構」新型專利,被告則抗辯稱原告所有之上述新型專利,業經被告於91年11月15日以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等語。經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原告主張之新型專利是否成立為為據,而該專利業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00N01號專利舉發案件受理在案,兩造又分別陳明本件應俟上述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後再予續行,本院亦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賴秋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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