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10號
- 原告
- 晉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潘海濤律師
- 被告
- 崇仁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祺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昱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00N01號專利舉發案件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証書第146482號「精簡式急救甦醒器進氣結構」新型專利,被告則抗辯稱原告所有之上述新型專利,業經被告於91年11月15日以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等語。經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原告主張之新型專利是否成立為為據,而該專利業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00N01號專利舉發案件受理在案,兩造又分別陳明本件應俟上述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後再予續行,本院亦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