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10號原 告 晉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潘海濤律師 被 告 崇仁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陳志傑律師 複代理人 鄭昱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00N01號專利舉發案件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証書第 146482號「精簡式急救甦醒器進氣結構」新型專利,被告則抗辯稱原告所有之上述新型專利,業經被告於91年11月15日以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等語。經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原告主張之新型專利是否成立為為據,而該專利業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00N01號專利舉發案件受理在案,兩造又分別陳明本件應俟上述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後再予續行,本院亦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賴秋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