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4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耀馨律師
- 被告
- 大鈞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唐迪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怡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第三人廖祿蔚對第一四一六三一號「軟式安全負離子產生器」新型專利權提起之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又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新型專利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及專利法第108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所有之第141631號「軟式安全負離子產生器」新型專利權,惟上開專利業經第三人廖祿蔚於92年5 月15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案,現正於行政法院爭訟中,尚未確定,有舉發成立審定書、行政訴訟起訴狀等影本在卷可稽。又本件民事訴訟係以該新型專利權是否成立為前提,經審酌舉發案提出之正當性,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