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陳介源王怡雯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4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耀馨律師
被告
大鈞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迪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第三人廖祿蔚對第一四一六三一號「軟式安全負離子產生器」新型專利權提起之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又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新型專利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及專利法第108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所有之第141631號「軟式安全負離子產生器」新型專利權,惟上開專利業經第三人廖祿蔚於92年5 月15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案,現正於行政法院爭訟中,尚未確定,有舉發成立審定書、行政訴訟起訴狀等影本在卷可稽。又本件民事訴訟係以該新型專利權是否成立為前提,經審酌舉發案提出之正當性,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