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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6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6號

原告
偉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原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佳弘律師
被告
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宋志衡律師
被告
福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正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佳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庚○○
12號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被告正營企業有限公司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00NO一號「Z型樓層板(D-Deck)之新施工構造與方法」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開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又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新型專利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及專利法第108 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所有之發明專利第133281號「Z型樓層板(D-Deck)之新施工構造與方法」、新型專利第143455號「烤漆鋼板結構」;惟上開專利業經被告正營企業有限公司於93年3 月29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案,尚未確定,有舉發理由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文影本等件在卷可稽。又本件民事訴訟係以該專利權是否成立為前提,經審酌舉發案提出之正當性,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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