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6號
- 原告
- 偉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壬○○
- 原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佳弘律師
- 被告
- 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宋志衡律師
- 被告
- 福暄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正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佳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訴訟代理人
- 庚○○
- 12號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被告正營企業有限公司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00NO一號「Z型樓層板(D-Deck)之新施工構造與方法」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開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又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新型專利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及專利法第108 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所有之發明專利第133281號「Z型樓層板(D-Deck)之新施工構造與方法」、新型專利第143455號「烤漆鋼板結構」;惟上開專利業經被告正營企業有限公司於93年3 月29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案,尚未確定,有舉發理由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文影本等件在卷可稽。又本件民事訴訟係以該專利權是否成立為前提,經審酌舉發案提出之正當性,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