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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陳雅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
大都市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與雅典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甲○○、美隆電器廠股份有限公司、博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大都市建設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乙○○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壹仟貳佰元及柒拾壹

萬貳仟捌佰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元、柒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法 官 陳雅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黃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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