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五號 原 告 大都市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與雅典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甲○○、美隆電器廠股份有限公司、博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大都市建設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乙○○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壹仟貳佰元及柒拾壹 萬貳仟捌佰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元、柒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黃惠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