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五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五號
- 原告
- 大都市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與雅典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甲○○、美隆電器廠股份有限公司、博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大都市建設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乙○○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壹仟貳佰元及柒拾壹
萬貳仟捌佰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元、柒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