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三號 原 告 台灣慧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平 右原告與被告南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