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陳玉曆
- 當事人台灣慧智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南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三號 原 告 台灣慧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平 右原告與被告南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蔡雨呈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