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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
    陳玉曆

  • 當事人
    台灣慧智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南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三號 原   告 台灣慧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平 右原告與被告南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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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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