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四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四號
- 原告
- 巨富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樹木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柒拾伍萬陸仟捌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秦慧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四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柒拾伍萬陸仟捌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秦慧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