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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一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一號

原告
丞逸照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弘

右原告與被告台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陸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劉曉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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