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一號 原 告 丞逸照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弘 右原告與被告台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陸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