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一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一號
- 原告
- 丞逸照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建弘
右原告與被告台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陸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