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四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四號
- 原告
- 張永森
- 被告
- 佳生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撤銷股東常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最高法院九十二年
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本件原告為被告佳
生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持有該公司股票一千股,每股票面價新臺幣拾元,
且無客觀交易價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陳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