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常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四號 原 告 張永森 被 告 佳生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撤銷股東常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最高法院九十二年 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本件原告為被告佳 生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持有該公司股票一千股,每股票面價新臺幣拾元, 且無客觀交易價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