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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蕭錫証
  • 法定代理人
    胡世賢

  • 原告
    金雍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三四號 原   告 金雍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賢 右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因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利益,並按其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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