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三四號 原 告 金雍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賢 右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因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利益,並按其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