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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五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五0號

原告
佑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一

右原告與被告徐明鐸即北埔企業社、晉磊實業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柒佰肆拾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蔡雨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法   官 陳玉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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