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五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五0號
- 原告
- 佑丞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志一
右原告與被告徐明鐸即北埔企業社、晉磊實業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柒佰肆拾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