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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六一號

給付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六一號

原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

伍仟叁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蔡雨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法   官 陳玉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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