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陳玉曆
- 原告甲○○、與被告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六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 伍仟叁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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