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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
    陳玉曆

  • 原告
    甲○○與被告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六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 伍仟叁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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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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