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二八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二八號
- 原告
- 伊娃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林肯大郡金龍特區管理委員會等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
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