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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四五號

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楊智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四五號

原告
乙○○
被告
技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法   官 楊智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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