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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五四號

確認雙方經銷合約繼續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五四號

原告
網紀國際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政

右原告與被告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雙方經銷合約繼續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劉曉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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