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七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七號
- 原告
- 禾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明通
- 被告
- 迪比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世樑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捌拾壹萬零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秦慧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