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七號 原 告 禾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明通 被 告 迪比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樑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捌拾壹萬零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秦慧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