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
    張國勳
  • 法定代理人
    湯明通、許世樑

  • 原告
    禾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迪比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七號 原   告 禾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明通 被   告 迪比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樑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捌拾壹萬零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秦慧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