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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五號

原告
豪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上
被告
翡麗方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傑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佰柒拾捌萬陸仟柒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謝金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法   官 陳玉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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