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五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五號
- 原告
- 豪崴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永上
- 被告
- 翡麗方登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傑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佰柒拾捌萬陸仟柒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