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八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八號
- 原告
- 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統
- 法定代理人
- 鄭新豊
- 被告
- 澤普世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肆仟陸佰壹拾陸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拾壹萬
捌仟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