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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九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九號

原告
佳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如意
被告
辰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美玉

右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秦慧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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