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王怡雯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甲○○
- 被告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061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 被 告 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律師 李詩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0月1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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