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四八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楊智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四八號

原告
王冠自動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周雪娥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肆佰玖拾柒萬捌仟玖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叁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叁佰零貳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記載訴訟標的

(即請求權基礎)及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起訴狀及繕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楊智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