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四八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四八號
- 原告
- 王冠自動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周雪娥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肆佰玖拾柒萬捌仟玖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叁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叁佰零貳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記載訴訟標的
(即請求權基礎)及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起訴狀及繕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