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148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王冠自動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柒萬捌仟玖佰貳拾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柒萬伍仟肆佰伍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