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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4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楊智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148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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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3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5 月5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5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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