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188號原 告 瑞忻科技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昌羲律師 被 告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姜銓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