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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陳雅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一號

原告
鑫發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益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益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見)壹佰玖拾捌萬陸仟叁佰零柒元,應

繳裁判費貳萬零柒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

萬玖仟柒佰零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陳雅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黃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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