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8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陳介源王怡雯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1281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衍谷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兼法定代理人
現應受
被告
唐衍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衍谷設計有限公司(下稱衍谷公司)、甲○○、唐衍廸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衍谷公司於民國92年9 月26日邀同被告甲○○、唐衍廸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3 筆,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500 萬元,並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率2.245%計算,如遲延清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6 個月以內者,應按上開利率10% ,逾期6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 個月部分,應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借款。詎被告衍谷公司竟未依約繳款,迄今尚有本金共計450 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連帶清償所欠款項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50 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衍谷公司、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於準備程序到庭陳稱:原告所主張之3 筆借款,其中2 筆各100 萬元部分,其並未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係甲○○以另筆300 萬元借款需辦理續約為由,向其騙取印章後自行蓋用,然雖如此,其仍願清償系爭債務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收回記錄影本各3 件為證,被告衍谷公司、甲○○經合法通知,均未爭執,且依被告乙○○前開陳述,其已就原告之請求為認諾,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50 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且就被告乙○○認諾部分,依法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