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九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九號
- 原告
- 有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碧玲
- 訴訟代理人
- 林復宏律師
- 被告
- 林德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德安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縣三重市○○○街二八三號四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秦慧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