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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9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291號

原告
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玄○○
訴訟代理人
寅○○
複代理人
謝諒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午○○、宇○○、巳○○、申○○、癸○○、丑○○、酉○○、子○○、辰○○、未○○、六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壬○○、戊○○、卯○○、天○○、新店育樂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宙○○、亥○○、丙○○、甲○○、庚○、地○○、乙○○、黃○○、丁○○、戌○○、己○○、辛○○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60,400元,惟查原告嗣擴張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384,1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4,261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60,400元,尚欠新台幣3,86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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