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二四號

確認經銷合約繼續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二四號

原告
網紀國際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政
被告
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邰中和

右當事人間確認經銷合約繼續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服務經銷契約書第十一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吳政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