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二四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二四號
- 原告
- 網紀國際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文政
- 被告
- 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邰中和
右當事人間確認經銷合約繼續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服務經銷契約書第十一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吳政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