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四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四號
- 原告
- 艾維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台灣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