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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六號

原告
生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亞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呂光律師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

佰柒拾萬伍仟柒佰壹拾肆元(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壹拾陸萬捌仟肆佰柒拾玖點

壹叁元,其聲請支付命令之日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之匯率為一美元兌新臺幣三

十三點八六六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貳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陳秀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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