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6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366號
- 原告
- 生邦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源成
- 被告
- 亞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紫晶
- 訴訟代理人
- 黃章典律師
呂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2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3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