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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6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366號

原告
生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源成
被告
亞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紫晶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呂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2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3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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