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
- 原告
- 新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智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
玖萬伍仟肆佰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