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一號 原 告 及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國連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合約書第十四條約定,兩造就該契約所涉任何爭議,合意以台灣 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自應由 有管轄權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永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