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 原 告 禾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律師 被 告 迪比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 複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內湖民事辦 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黃惠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