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陳雅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

原告
禾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律師
被告
迪比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
複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內湖民事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陳雅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黃惠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