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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龍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林令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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