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7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00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李玉卿王怡雯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00號

原告
錦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被告
毅璁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伍拾伍萬捌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捌萬壹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捌拾壹萬叁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佰肆拾叁萬玖仟陸佰伍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毅璁纖維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執有由被告簽發並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六紙,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四百五十五萬八千四百四十二元整,詎該六紙支票屆期提示,均遭銀行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而退票,爰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前述票款,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另被告向原告購買混紡紗、絲布等布品,積欠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份之貨款共計八十八萬一千二百一十五元,至今未清償,爰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上開買賣價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六件、統一發票影本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及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㈠四百五十五萬八千四百四十二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八十八萬一千二百一十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相當之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林豐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李玉卿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票  據  號  碼│金        額│發    票    日│提    示    日  │
│      │              │(新台幣)  │              │(利息起算日)  │
├───┼───────┼──────┼───────┼────────┤
│  一  │TA九三九三九│一百萬元    │九十二年六月十│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      │一九          │            │日            │                │
├───┼───────┼──────┼───────┼────────┤
│  二  │TA九三九三九│一百萬元    │九十二年六月十│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      │二○          │            │日            │                │
├───┼───────┼──────┼───────┼────────┤
│  三  │TA九三九三九│一百萬元    │九十二年六月十│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      │二一          │            │日            │                │
├───┼───────┼──────┼───────┼────────┤
│  四  │TA九三九三九│三萬六千九百│九十二年六月十│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      │二二          │元          │日            │                │
├───┼───────┼──────┼───────┼────────┤
│  五  │DC○一三○八│七十六萬零七│九十二年六月二│九十二年六月二十│
│      │二六          │百七十一元  │十日          │日              │
├───┼───────┼──────┼───────┼────────┤
│  六  │DC○一三○八│七十六萬零七│九十二年六月二│九十二年六月二十│
│      │二七          │百七十一元  │十日          │日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