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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楊智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57號

原告
豪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被告
翡麗方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政 律師
送達代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9 月6 日,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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