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57號
- 原告
- 豪崴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 律師
- 被告
- 翡麗方登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賴政 律師
- 送達代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9 月6 日,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5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9 月6 日,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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