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九號 原 告 萬臣工程有限公司 統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 被 告 普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統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尤榮福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