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 原 告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壬○○ 丁○○ 丙○○ 戊○○ 甲○○ 己○○ 庚○○ 被 告 癸○○ 子○○ 新航企業社即游萬華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