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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陳玉曆
  • 法定代理人
    辛○○

  • 原告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 原   告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壬○○ 丁○○ 丙○○ 戊○○ 甲○○ 己○○ 庚○○ 被   告 癸○○ 子○○ 新航企業社即游萬華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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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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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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