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0號 原 告 芮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惠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竹利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捌萬伍仟柒佰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玖仟陸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 仟陸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以利案件進行。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