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二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二0號
- 原告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聯業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三章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