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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五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五四號

原告
伊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叁萬玖仟零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玖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玖佰肆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請確認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票款請求權或買賣契約),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戴顯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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