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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6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667號

原告
誼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蔡奮鯨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律師
複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被告
西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可茵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宏梅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王梅
被告
啟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被告
康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被告
寅○○
被告
崧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台灣聯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告
廣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如純
被告
元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如純
被告
信達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奕恆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告
丑○○
被告
癸○○
被告
震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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