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七一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七一號
- 原告
- 舒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錫文
- 被告
- 新壢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擒龍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
)三百二十六萬四千七百元,應繳裁判費三萬三千三百七十三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三萬二千三百七十三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