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許永煌
- 法定代理人郭錫文、陳擒龍
- 原告舒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新壢通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七一號 原 告 舒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錫文 被 告 新壢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擒龍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 )三百二十六萬四千七百元,應繳裁判費三萬三千三百七十三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三萬二千三百七十三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永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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