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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七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許永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七一號

原告
舒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錫文
被告
新壢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擒龍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

)三百二十六萬四千七百元,應繳裁判費三萬三千三百七十三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三萬二千三百七十三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許永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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