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許永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02號

原告
甲○○
原告
丙○○
被告
喜事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樓之2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錦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3 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永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永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